内蒙古工业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办法(2016年修订)
发布时间:2019年05月30日 10:43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教育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内财教〔2013178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奖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按期完费注册学籍、表现优异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博、硕士研究生。

第二章  奖学金设置、参评与管理

第四条  评审时限、奖励金额及奖励比例

(一)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在规定拨款年限内每学年评审一次。

(二)博士研究生按照每生每年10000元的标准和100%的比例予以奖励。

(三)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等级、金额及比例

一等奖学金:奖励金额10000/生,奖励比例为参评人数的20%

二等奖学金:奖励金额8000/生,奖励比例为参评人数的30%

三等奖学金:奖励金额6000/生,奖励比例为参评人数的50%

(四)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新生享受一等学业奖学金,一年级硕士生(不含推免生)依据录取成绩、第一志愿、本科毕业院校等因素确定参评分数进行综合评审,二、三年级硕士生分别依据课程成绩和获奖及科研成果确定参评分数进行评审。

(五)各学院依据各阶段评审办法,在规定比例内按照参评分数从高分到低分排名,初步确定学业奖学金等级。

第五条  评审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遵守校纪校规;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具有集体观念;

(四)积极参与科学研究、社会实践和学校组织的各类活动;

各年级硕士研究生依据以下计算方法确定参评分数:

1.一年级新生:

参评分数=录取成绩(L+第一志愿奖励分数(Y+本科毕业院校奖励分数(B

第一志愿报考内蒙古工业大学者Y=3,其余Y=0

985院校(独立院校除外)毕业生,B=2211院校(独立院校除外)毕业生,B=1;其余B=0

2.二、三年级学生按照学业成绩和获奖学金比例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评定,学业成绩具体计算方法可参照《内蒙古工业大学全日制研究生学业成绩考核指标体系》。

第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得参评:

(一)参评学年因违法违纪受到纪律处分者;

(二)参评学年有课程不合格者;

(三)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四)参评学年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者;

(五)超过规定拨款年限者。

第七条  不授予中间学位的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培养层次确定身份参与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在硕士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博士研究生阶 段按照 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八条  一、二年级硕士研究生的奖学金按学年一次性发放;三年级硕士研究生的奖学金按学期发放,每次发放奖学金总额的50%,第六学期只对在籍研究生发放。

第九条  申请退学研究生需退还退学学年享受的学业奖学金。

第一学期申请退学者,需退还享受的全额奖学金;

第二学期申请退学者,需退还享受奖学金总额的50%

第三章  评审组织和程序

第十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工作部。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订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办法;制订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

第十一条  各学院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学院领导、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辅导员和研究生代表组成。评审委员会按照学校下达的分配名额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组织申报、初步评审等工作,并对确定的获奖学生推荐名单在本单位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名单提交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二条  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学院上报推荐名单进行复审后,报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

第十三条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学院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坚决杜绝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撤销奖学金获奖资格,追回所发放奖学金并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办法同时废止。

上一条:内蒙古工业大学研究生自治区奖学金评审办法(2016年修订) 下一条:内蒙古工业大学张晨鼎奖励基金管理条例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