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工业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发挥科学技术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引领、支撑作用,加快科技成果转化,规范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发〔2016〕1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国办发〔2016〕28号)、《教育部 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号)、《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八项措施》(内政发〔2017〕2号)等法律及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学校职务科技成果的管理,职务科技成果是指承担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任务或主要利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名誉、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成果泛指创新知识与技术,包括但不限于已经产权化的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作品著作权等成果以及未产权化的创新知识、专有技术、技术秘密、软件、算法及各种新的产品、工程、技术、系统的应用示范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成果转化包括如下6种方式:
(一)技术开发。指其他机构委托学校进行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或者新品种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提供的服务,以及当事人各方就共同进行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或者新品种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
(二)技术服务(含智库服务)。指学校作为技术拥有者为另一方解决某一特定技术问题所提供的各种服务。
(三)技术咨询。指学校作为咨询方根据委托方对某一技术课题的要求,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为委托方提供技术选用的建议和解决方案。
(四)技术许可。指技术许可方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在一定范围、期限内,向受许可方提供所必需的技术使用权以及产品制造权和销售权。
(五)技术转让。指对可供转化的技术作价提供他人实施,包括技术申请权或所有权转让。
(六)技术入股。指以技术作价投资,创办、领办科技型企业或作价与其他出资人共同创办科技型企业的转移形式。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部门协同”的科技成果转化管理体制。学校成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领导小组”,负责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和指导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科研、财务、国有资产工作的副校长任副组长,党政办公室、科学技术处、计划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招标采购中心、国有资产运营中心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小组成员。
第六条 根据管理与监督并重的基本原则。校长办公会是科技成果转化过程的最高决策机构,科学技术处是归口部门,各相关职能部门协调管理。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成果转化中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由科学技术处按照现有的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进行管理;技术许可、技术转让、技术入股由科学技术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 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知识产权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无形资产入账以及学校无形资产对国有资产运营中心投资由计划财务处负责;无形资产对外投资,以及后续股权或收益管理等事宜由国有资产运营中心负责;科技成果技术转让、技术许可及技术入股等工作由科学技术处负责;面向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技术、服务、资本等创新资源进行深度融合和优化配置,以及促进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工作由科学技术处负责。
第三章 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九条 建立健全的科技成果登记管理制度。学校师生按照科学技术处要求对已完成的科研成果和知识产权进行梳理、整理、登记、归档和报备,并纳入学校统一管理。
第十条 在科研活动中取得的职务科技成果,按照产权化与非产权化进行分类管理。对于可以产权化的科技成果,成果完成人应及时向科学技术处提出知识产权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对于不宜申请专利等知识产权的非产权化科技成果,以技术秘密的形式予以保护。
第十一条 向国内外单位或个人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需填写《内蒙古工业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申请书》并交科学技术处审核。科技成果境外转移需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科技成果转让及作价入股的价格等事宜由科学技术处在校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科技成果名称及简介、所有权人、完成人、定价方式、评估公司、评估及拟交易价格、受让的单位或个人、关联交易情况、异议受理人及联系方式等。公示期为15日。公示期内无异议的根据公示价格,按学校分级审批管理的原则办理成果转让相关手续;如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应中止交易,待核实相关情况后重新公示。科学技术处只接收实名、书面提出的异议。
第十三条 科技成果转让及作价入股以双方协议定价为基础,按照国家规定,请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经证监会备案机构)进行评估。同时积极推荐到规范的技术市场进行挂牌交易,对多个企业有受让意愿的科技成果,也可采用竞价拍卖等方式进行交易。
第十四条 科技成果转让或作价入股资产评估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领导小组审批;评估金额在10万元以上、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项目需报校长办公会审批;评估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需报校党委会审批。
第十五条 科技成果转化,根据不同方式按相关规程办理。
(一)科技成果以转让、许可方式转化的,按以下规程办理:
1.申请。由成果完成人向科学技术处提出成果转让或许可申请。
2.评估定价。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和招标采购中心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出具正式评估报告,确定评估价格。
3.审批。依据评估价格不同由相应的审批机构进行审批,确定成果完成人收益分配比例。
4.公示或挂牌。对通过审批的评估价格进行校内公示,或组织挂牌交易,形成转让或许可的最终价格。
5.签订合同。根据审批和公示(或挂牌)后的结果,由科学技术处组织相关人员签订合同并备案。
(二)科技成果以技术入股方式转化的,按以下规程办理:
1.申请。由成果完成人向科学技术处提出作价入股申请。
2.评估定价。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和招标采购中心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出具正式评估报告,确定评估价格。
3.制订出资方案。由成果完成人、科学技术处、技术受让方等协商,草拟技术出资方案。
4.审批。依据评估价格不同由相应的审批机构进行审批,确定对外投资行为以及收益分配比例。
5.公示或挂牌。对通过审批的出资方案进行校内公示,或组织挂牌交易,形成对外投资的最终价格。
6.办理出资手续。根据审批和公示(或挂牌)后的结果,国有资产运营中心实施无形资产对外投资,进行国资、财务和专利变更手续。对未申请专利的专有技术,由学校、技术接受方和成果完成人共同签署技术出资转让协议进行转移。
第十六条 建立科技成果与技术转化情况报告制度。由科学技术处负责整理技术转移相关合同、技术入股企业资料以及学校、学院和成果完成人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权益分配等信息,定期向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第四章 收益与分配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指“收益”是指学校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产生的一切经济权益。
第十八条 学校开设专用账户统一管理科技成果转化所产生的收益,成果转化的收益进入学校统一账户,扣除转化过程中发生的评估等相关费用,余下收益为可分配收益(净收益)。净收益分配各方均按照税前收入进行分配,需缴纳的税费由各方在分配后自行承担。
第十九条 学校职务科技成果的技术许可和技术转让净收益,原则上按成果完成人80%、学校20%的比例进行分配。
学校净收益部分的50%由学校统筹,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30%由完成人所在二级单位统筹,可以用于科学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化以及对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各二级单位应制定对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办法并在计划财务处和科学技术处备案;20%作为科学技术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专项经费,主要用于知识产权管理、运营、成果转化人才队伍建设以及对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
第二十条 以技术入股形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所得股权及其收益按成果完成人80%、学校20%的比例进行分配。其中学校部分的股权由国有资产运营中心代表学校管理或持有,该部分股权的收益由学校和直接参与学院等二级单位按相应比例分享。对于重大科技成果产权和股份转让等事宜,学校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鼓励校内外机构和人员对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中介服务,中介可以在转化收益中提取总额不超过5%的中介费用。该费用在进行收益分配之前扣除。
第二十二条 科技成果转让或许可的净收益可由成果完成人选择以下两种或其中一种方式进行提取,具体方式和比例由成果完成人确定:
(一)直接领取现金奖励,扣除个人所得税后转入完成人银行卡;
(二)用作自立项课题经费,按学校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在成果完成人之间分配时,原则上由团队共享,具体分配方案由团队负责人提出并经团队成员共同协商签字确认,经科学技术处审核之后由计划财务处执行。
第二十四条 对于担任领导职务的教师和科技人员获得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执行:
(一)学校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
(二)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实行公开公示制度,不得利用职权侵占他人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公示内容应包括在成果完成或成果转化过程中的贡献情况及拟分配的奖励、占比情况等。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将根据不同情况,对当事人给予批评、追究行政责任、不得晋升职称、解除聘任,直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民事或刑事责任。
(一)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违反国家有关法规和学校规定,侵犯学校知识产权,私自与协作方交易者。
(二)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据为己有,并阻碍学校科技成果转化者。
(三)科技成果转化收入未转入学校统一账户者。
(四)除不可抗拒因素外,未能按规定履行合同,造成合同纠纷,严重损害学校声誉和权益者。
第二十六条 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对外合作,涉及国家权益或秘密事项的,须依法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七条 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通过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的,或者通过协议定价并按规定在校内或技术交易市场公示拟交易价格的,单位领导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科技成果转化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问题,有关人员、部门应及时向科学技术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领导小组报告。对于特别重大的问题,学校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学校原颁布的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