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工业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2年03月01日 17:05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我校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依据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学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审议学校上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的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八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占全体教职工的比例,教学部门为1:8,校属企业为1:18,其他部门为1:12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工会分会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或联合代表团,并推选出团长、副团长。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学人员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应当根据学校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少数民族代表和女教师代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学校可按此规定制定任期制办法),任期4年,可以连选连任。
 
 教职工代表要对选举单位的教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教职工有权监督或更(撤)换本单位的代表。

代表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况可以撤换:

1.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分;

2.经常无故不参加教代会活动。

代表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况可以更换:

长期出国、外借、病假、事假等长期离岗者,不能参加教代会活动的。

代表资格撤消后造成的代表缺额,可按民主程序补足。撤消与补选代表结束后,由代表团将工作情况书面报告教代会日常工作机构(校工会)。

代表出缺:代表因工作调动离开原选举单位,不能继续履行代表职责时,代表资格自然免除。原选举单位出现的代表缺额,由全体教职工大会另行选举,并报经教代会日常工作机构(校工会)审批。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 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教代会常设机构或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四条 学校按照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规则,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4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离退休教职工等非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党委研究确定,并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
  主席团应当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学校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各代表团团长。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提案工作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委员会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今后如需增设其它的专门委员会,由教代会工作机构提出建议方案,经校党委同意,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成立,其组成人员由大会主席团确定。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由代表团团长会议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教代会工作机构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或联系有关专门委员会与学校有关机构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 校属各单位条件成熟的,经学校教代会工作机构同意,应建立教代会制度,并按照本《实施细则》开展工作,在本单位范围内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有教职工80人以上的单位,应当建立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不足80人的单位,建立由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在该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权。
  教职工大会制度的性质、领导关系、组织制度、运行规则等,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相同。

校属各单位建立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与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相同。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四条 学校工会及学院工会分会为本级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五条 学校工会及各单位工会分会承担以下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及专门委员会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团长、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组织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根据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代表团团长会议可承担上述有关职责。
  第二十六条 学校及各单位应当为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校属各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我校印发的原《内蒙古工业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内蒙古工业大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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