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暂付款管理,明确经济责任,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保护学校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暂付款是指学校各类资金运行中所发生的暂付、预付和应收的待结算款项。
暂付款的发生,必须在遵守会计法规和财经制度的前提条件下实施。
第三条 暂付款管理原则
(一)预算控制原则。暂付款必须有对应的经费预算或有经费来源,无预算、无经费来源的暂付款不予办理。
(二)专款专用原则。从各项目经费中办理的暂付款,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或公款私用。
(三)“前账不清,后账不借”的原则。借款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报销或偿还暂付款,又不办理延期手续的,该借款人不得再行办理借款业务。
第四条 暂付款借款人必须为学校在岗职工,学生及校外人员一律不予借款。
第五条 借款范围:超过现金结算起点(即1000元以上)且无法预先取得发票或未完成决算的事宜,如实习费、出国旅费、材料费、设备费、版面费、工程(维修)费等。
第六条 办理借款,须由借款人手工填写借款单。
借款单填写内容包括:借款时间、借款单位、借款人及其工号、借款事由、开支项目、借款金额、收款单位名称及其开户银行信息等,并加盖借款单位公章。如履行合同借款,收款单位名称及其开户银行等信息应与合同相关信息一致。
借款审批执行《内蒙古工业大学经费开支审批制度(修订)》(校发〔2015〕3号)。
第七条 借款人须及时取得合法票据,并在6个月时间内报账,核销其借款。
科研项目结题时,必须将该科研项目下的借款全部报销后,方可办理结题手续。
第八条 暂付款实行经费(项目)负责人、借款人共同负责的经济责任制。
经费(项目)负责人对借款人的身份及借款用途的真实性负责。
借款人对暂付款的借用、报销、偿还以及经济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直接责任。
经费(项目)负责人和借款人岗位变动或退休前应完结暂付款,不能因为校内岗位变动或退休免除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 借款延期或变更借款人
(一)因工程未完工、完工但未决算(含零星维修)或固定资产未验收等原因,借款人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报销或还款的,须向财务部门提交《借款延期申请表》,申请借款延期。
(二)借款人调离或与学校解除劳动关系时,必须在离校前结清所有借款;确有原因不能结清的须变更借款人。变更借款人的手续,参照借款程序办理。
第十条 计划财务处设专人管理暂付款,组织催报,定期清理。
第十一条 对逾期不报销或不还款又不办理延期手续的,计划财务处在催报无果后将扣回借款人薪酬冲抵借款。
第十二条 因付款方要求,先借发票后收款而形成的应收款的管理,参照现行《内蒙古工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