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工业大学科研机构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增强我校科研机构服务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有效推动校企之间横向科研项目合作,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协同创新科研基地建设,推进高水平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提高科研机构的科研效率,加强科研机构的管理,参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机构的类别:一是上级部门批准设立的科研机构,包括研究院所(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二是学校批准设立的科研机构,包括研究院所(中心)、学校和企业共同设立的研究院所(中心)等。
第三条 科研机构的设立要立足于自治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符合学校的科研发展、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的需要。科研机构的职能主要包括承接各类科研项目,推进与科研院所及各类企业的协同创新,开展国内外科技合作及学术活动,加强青年教师和研究生的培养。
第四条 科研机构的队伍建设要体现合理的知识结构与年龄结构,具有一定的稳定性,能够可持续发展;积极吸收其他高校、研究院所和企业的科研及工程技术人员参加研究工作,充分发挥博士生和硕士生在研究工作中的作用。科研机构须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运行机制,加强自身的建设与管理。
第二章 上级部门批准设立科研机构的管理
第五条 科研机构的设立和撤销按照上级部门有关文件执行。
第六条 科研机构的日常工作管理、运行状况评估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进行,具体评估时间由上级主管部门确定。对评估结果的奖惩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科研机构的年度工作考核由科学技术处负责。考核每年进行一次,科研机构在年底填写《内蒙古工业大学科研机构年度考核表》(以下简称《考核表》),并报送科学技术处。科学技术处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并结合校属科研机构的考核标准完成考核,将考核结果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章 学校批准设立科研机构的管理
第八条 设立科研机构的申请条件:
(一)研究团队具有明确、稳定的研究方向,负责人承担过国家或自治区级项目,或主持过5万元以上的横向项目。
(二)负责人必须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作风正派、学风严谨、责任心强、富有开拓创新精神和组织能力。
第九条 设立科研机构申报工作由科学技术处进行统一管理。 新设立科研机构的申报程序:
(一)填写《内蒙古工业大学设立科研机构申请表》,报科学技术处。
(二)科学技术处审查后提交校长办公会批准。
第十条 为了充分激发科研机构活力,提高科研积极性,实现优胜劣汰,对科研机构实行考核与评估机制。机构的年度工作考核和运行状况评估由科学技术处负责,机构的日常工作管理由所依托单位负责。
第十一条对科研机构的考核每年进行一次,科研机构在年底填写《考核表》,并报送科学技术处。科学技术处对《考核表》中的有关数据进行审核,并完成考核。
(一)达到如下标准考核为优秀:理工类科研机构横向科研项目年到账经费达到100万元,或科研成果年转化收益达到10万元,或科研机构为所依托单位完成的创新性科研工作起到主导作用;人文社科类科研机构横向科研项目年到账经费达到30万元,或科研成果年转化收益达到3万元,或科研机构为所依托单位完成的创新性科研工作起到主导作用。
(二)达到如下标准考核为合格:理工类科研机构年横向科研项目到账经费达到10万元,或年科研成果转化收益达到2万元,或科研机构为所依托单位完成的创新性科研工作起到重要作用;人文社科类科研机构横向科研项目年到账经费达到3万元,或科研成果年转化收益达到1万元,或科研机构为所依托单位完成的创新性科研工作起到重要作用。
(三)创新性科研工作以学校年度考核的相关认定结果为准。
(四)对不能达到合格标准或不按时提交《考核表》的科研机构,考核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 科研机构评估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估标准为:评估期内两次年度考核均为不合格者,评估结果为不合格;评估期内的两次年度考核均为优秀者,评估结果为优秀;其余评估结果均为合格。
第十三条 对于一次评估不合格的科研机构,给予黄牌警告,对于连续两次评估不合格的科研机构,予以撤销。
第十四条 评估结果为优秀的科研机构,可在内蒙古工业大学科学研究项目评审中向评审委员会推荐1个项目,并具有自治区级科研平台的优先被推荐权。
第十五条 因其它原因自愿撤消科研机构,由负责人提出申请,所依托单位学术委员会签署意见并报科学技术处审核,由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予以撤销。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科研机构统一命名为“内蒙古工业大学××实验室(研究院、研究所、中心等)”,与企业共建的科研机构原则上统一命名为“内蒙古工业大学-(企业名称或简称)××联合实验室(研究院、研究所、中心等)”。
第十七条 科研机构无行政级别,无人员编制,无经费和账户。
第十八条 科研机构不得私自刻制印章。因工作需要确需刻制印章的,须由科学技术处核实,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后,由党政办公室统一办理。
(一)经批准刻有印章的科研机构,印章由该机构负责人保管,并作为直接责任人对印章的合法、正确使用负全面责任。
(二)印章适用范围只限于学校内部往来文件、科技合作中的技术文件以及对外一般性工作联系文件,不得用于各种经济活动,包括签订任何经济或技术合同,亦不得用于申报各类纵向项目。
(三)经批准刻有印章的科研机构,必须建立印章使用登记制度。未经审查登记私自对外使用印章引起纠纷或造成学校损失的,当事人及该科研机构负责人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内蒙古工业大学科研机构管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