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内部控制,规范财经行为,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经费开支审批制度是学校经济责任制的重要内容,也是内部控制的重要环节。校内各级领导和相关人员应认真学习、贯彻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及学校相关制度,按照事权和财权统一的原则,既行使审批职权,顺利完成本职工作,又承担经济责任,确保国家和学校利益不受损失。
第三条学校的各项经费开支,根据情况不同划分审批权限,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校长对学校的财务工作负总责。分管财务工作的副校长协助校长全面领导学校财务工作。
计划财务处作为学校一级财务机构,在校长和分管财务工作副校长的领导下,对各项经费开支渠道的合理性、额度可行性、票据合法性、程序及标准合规性负责。
经费(项目)负责人在规定的审批权限内对经费开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负责。
第四条各项经费开支要依据《内蒙古工业大学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办法(暂行)》(党政办发〔2014〕15号)的规定,严格执行学校年度事业经费支出预算、科研任务书(或合同)、维修改造工程预算和基本建设投资预算。
第二章 经费开支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教育事业费开支审批权限
教育事业费包括由财政拨款、学费住宿费等非税收入形成的各学院重心下移经费、职能部门预算经费、办班收入等。
(一)人员费用开支的审批权限
人员费用是指发放到个人的各种薪酬及劳务费。
1.按国家、地区或学校统一项目、标准支付给个人的费用(如工资和学生奖助学金),由经费(项目)负责人和计划财务处负责人审批;
2.由学院(或部门)按学校批准的项目和标准支付给个人的费用(临时工工资、值班费等),由经费(项目)负责人和计划财务处负责人审批;
3.若学院(或部门)发给个人的费用无学校批准的项目和标准,则另须由分管财务工作的副校长批准后发放。
计划财务处负责人审批权限:5万元以下的开支由计划财务处副处长审批,5万元(含)以上的开支由计划财务处处长审批。
(二)公用经费开支的审批权限
公用经费是指学校用于办公、邮电、差旅、水电暖、租赁、培训、物业管理、材料购置、三公支出、设备购置、学生活动等方面的经费(其中三公经费的审批单独规定)。
1.5,000元(含)以下的开支,由经费(项目)负责人审批;
2.5,000元-50,000元(含)的开支,由经费(项目)负责人、计划财务处副处长审批;
3.50,000元-500,000元(含)的开支,由经费(项目)负责人、计划财务处处长审批;
4.500,000元-2,000,000元(含)的开支,由经费(项目)负责人、计划财务处处长、分管财务工作的副校长审批。
5.2,000,000元以上的开支,由经费(项目)负责人、计划财务处处长、分管财务工作的副校长、校长审批。
三公经费的审批权限如下:
1.2,000元(含)以下的开支,由经费负责人、计划财务处副处长审批;
2.2,000元-30,000元(含)的开支,由经费负责人及分管校领导、计划财务处处长审批;
3.30,000元以上的开支,由经费负责人及分管校领导、分管财务工作的副校长、计划财务处处长审批。
(三)维修改造开支的审批权限
50,000元以下的维修改造开支由申请修缮的部门的负责人、实施修缮的部门的负责人、计划财务处副处长审批。
50,000元(含)-500,000元的维修改造开支由申请修缮的部门的负责人、实施修缮的部门的负责人、计划财务处处长审批。
500,000元(含)以上的维修改造开支由申请修缮的部门的负责人、组织修缮的部门的负责人、计划财务处处长、分管财务工作的副校长审批。
单笔维修改造工程项目付款达到2,000,000元的,还需校长审批。
维修改造开支如果超出预算,需按第十二条的规定增补预算。
第六条科研经费审批权限
1.5,000元(含)以下的开支,由项目负责人审批;
2.5,000元-50,000元(含)的开支,由项目负责人、计划财务处副处长审批;
3.50,000元以上的开支,由项目负责人、科技处负责人、计划财务处处长审批。
第七条基本建设经费审批权限
基本建设经费由基建规划处处长、分管基建工作的副校长、分管财务工作的副校长、计划财务处处长审批。
单笔工程项目付款达到5,000,000元或一次多笔付款总额达到10,000,000元的,还需校长审批。
基本建设经费的支付以学校会议研究决定或自治区发改委批复的概算额度为准,超概算的部分需经学校有关会议研究决定;支付进度和支付时间以合同规定为依据。
第八条代管经费审批权限
代管经费包括代管的各类考试费、上网费、测试费、场地使用费收入等。
代管经费的审批参照第五条执行。
第三章 经费审批的要求
第九条各项经费开支必须按照审批权限,由相关负责人审批,并注明经费开支渠道。
第十条部门或学院经费审批实行备案制。经费(项目)负责人应将自己的签字报计划财务处备案。报销单或借款单上的签字应与备案一致。
第十一条学院重心下移经费、办班结算经费及代管经费,凡开支金额在5000元(各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金额,但不得超过5000元)及以上的,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差旅费和学生实习费除外)。
第十二条学校年度开支预算一经批准,一般不予变更。因特殊情况需要增补支出预算的开支,须由部门提出申请,报学校研究。学校批准后,计划财务处做出增补预算,其开支按正常审批程序执行。
增补预算的审批权限:100,000元以下,由校长会同相关人员研究决定;100,000元(含)至1,000,000元,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1,000,000元(含)以上,由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经费开支审批执行回避制度。经费(项目)负责人不得审批自己办理的经费开支事项。
第十四条下列开支,财务部门不予办理:
(一)无经费预算或预算不足的开支;
(二)未经学校立项的维修改造和建设工程开支;
(三)应履行政府采购手续而未履行的开支;
(四)应履行审计手续而未履行的开支;
(五)票据不符合规定的开支;
(六)未按本制度要求履行审批手续的开支。
第十五条经费(项目)负责人要切实履行职责。对虚假的经费开支事项,一经查实,学校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对学院或职能部门分配到申请课题的老师形成的项目资金(如“XXX(导师姓名)研究生业务费”或“XXX团队”或“XXX科研启动费”等),学院或职能部门应加强对这些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管,对与项目无关的开支,应予以纠正;对屡纠屡犯或情节严重的应报学校做出相应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校内其他各类资金开支的审批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内蒙古工业大学经费开支审批制度(修订)》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