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工业大学青年教师专业实践能力提升计划实施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19年06月05日 11:53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提高青年教师的专业实践能力,促进青年教师尽快提高教学科研水平和专业技能,建设一支既具有丰富理论知识,又具有较强实践能力和技术应用能力的高素质师资队伍,适应我校国内知名、民族地区一流的教学研究型大学建设的需要,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水平,根据《内蒙古工业大学师资队伍中长期发展规划(2011-2020年)》,学校决定实施“青年教师专业实践能力提升计划”,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鼓励青年教师到企业、事业以及政府机关等单位(以下简称“实践单位”)进行专业实践,通过直接参与工程或社会实践工作,进一步完善青年教师的知识和能力体系,提高学习、运用和发现知识的能力,提高实际操作技能和创新能力,丰富教学内容和案例,提升教学和科学研究的能力与水平。

第三条 通过青年教师参加工程与社会实践,进一步推动学校与地方政府、社会组织和企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促进面向行业和区域的产学研合作,推动“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等项目的实施,提升学校的教学科研水平和主动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提高学校的社会影响力。

第四条 青年教师专业实践能力提升计划的实施以专业实践能力培训项目(以下简称“实践培训项目”)形式进行。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五条 科学计划,统筹安排。各教学单位结合教学工作,根据学科、专业建设需要,有计划、分批次安排青年教师到实践单位培训,年度计划人数一般不超过本单位专任教师总数的5%

第六条  确保重点,择优推荐。各教学单位在选派参加实践培训的青年教师时,要根据本单位工作需要以及教师本人工作业绩和年度考核结果等,择优推荐人选。

第七条 按需培训,学用一致。青年教师参加的实践培训项目,工作任务应与本人所从事的教学科研工作相关,通过培训对个人教学科研能力提高和学科发展有益。

第八条  加强引导,注重实效。各单位要将青年教师专业实践能力提升与教师个人职业发展规划相结合,与本单位师资队伍建设规划相结合,与学科和专业建设规划相结合,与“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等项目相结合,与指导学生创新实践活动以及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相结合,合理安排,注重实效。

第三章  实践培训对象

第九条  参加培训人员原则上年龄不超过40周岁。

第十条 新引进的具有博士或硕士学历,但没有经过6个月及以上工程或社会实践经历的教师。

第十一条 虽具有一定的工程、社会实践经历,但原工程或社会实践经历与现从事专业不一致的教师。

第十二条  外语、数学等公共基础课教师暂不要求参加专业实践培训。

第四章  具体办法及要求

第十三条  实践培训期限:原则上每年不超过6个月。

第十四条  实践培训主要方式:

培训采取委托承办制,学校将根据实践培训项目的专业实践类别作进一步划分,委托教学单位承办相应类别的实践能力培训。

培训形式主要为到实践单位实习、调研、挂职或从事合作研究、科技开发、技术服务等工作。在培训中,可适当加入专家讲座、案例讲解、分组讨论等其他方式。

第十五条 实践培训单位的确定:

培训项目实践单位的确定采取学校、教学单位和教师个人联系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教学单位要逐渐建立教师校外专业实践能力培训基地,并报学校备案。教师个人联系实践单位需经教学单位认可并出面落实。

1.理工科类的教师,可到与专业相关的企业,参与产品的研发设计和技术改造,拓宽工程研究视野;或到有关专业设计院(所)、勘察(测)院、规划院等单位,参与工程设计、勘测、规划等工程实践;或到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科研院(所)或企业科研创新基地,了解最前沿的信息和技术,补充欠缺的工程实践背景。

2.文、经、管、法、艺术类专业的教师可到对口的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社区组织、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翻译公司等参加专业实践能力培训。

3.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需到学校认可的相关社会实践基地(如党建创新基地、文化建设基地、革命实践基地等)参加专业实践能力培训。

4.体育课教师可到体育工作大队等单位参加专业实践能力培训。

第十六条 实践培训项目实施步骤:

1.教学单位申报。每学期末,教学单位根据本单位师资培训计划、学科专业发展规划和个人申报情况,确定下学期教师专业实践能力培训项目报学校。

2.确定计划项目。教学促进与教师发展中心(筹)会同人事处、发展规划处、教务处、科技处对各教学单位申报的实践培训项目进行审批,确定教师专业实践能力培训项目,并指定承办项目的教学单位。

3.签订培训协议。承办项目的教学单位应与所确定的实践单位签订培训项目书和相关协议。

4.实施与验收。教师按照项目要求在实践单位进行培训,培训结束后,按期回学校报到并进行项目验收。

第五章  项目实施期间的待遇

第十七条  工资待遇。经学校批准参加实践培训项目的青年教师,在规定的实践培训期间,由学校发放的待遇不变,由教学单位发放的待遇由教学单位根据教学工作量和考核结果自行制定发放办法。

第十八条  相关费用。青年教师实践培训期间的差旅费根据《内蒙古工业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内工大校发〔201424号)结合实际情况执行。实践培训项目结束并验收合格后,一并报销相关费用。

第十九条 工作量计算。由各教学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实践培训期间工作量计算办法,并遵照实行,报教学促进与教师发展中心(筹)、人事处备案。

第六章  管理要求

第二十条  各教学单位根据学科、专业建设和教学工作需要,负责制定本单位专业实践能力培训计划、推荐人选、过程管理和组织考核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在教师参加实践培训期间,各教学单位应加强指导与管理,及时了解教师实践培训情况及效果。

第二十二条  教学促进与教师发展中心(筹)建立教师实践培训专项档案。培训结束后,教学单位将教师在实践培训中形成的各种材料(包括实践单位书面评价、个人总结及在实践培训期间形成的研究成果、考核材料等)报送至教学促进与教师发展中心(筹)。

第二十三条实践培训项目中的培训费由学校承担,教师往返交通费、住宿费、出差补助费由教师所在教学单位承担。

第二十四条  参训教师要注意自身安全,必要时应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因个人不遵守实践单位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范造成的一切伤害由本人负责。

第七章  管理考核

第二十五条  参加实践培训项目的青年教师要严格遵守实践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工作安排,端正工作态度,按期完成实践培训任务,维护学校声誉。认真撰写实践培训笔记,定期向教学单位汇报培训情况。青年教师在实践培训期间,由实践单位进行考勤。

第二十六条  青年教师实践培训结束后,学校要对其进行考核。由所在单位根据实践单位的书面评价,青年教师个人总结及实践培训期间的工作表现,提出考核意见后报学校验收。

第二十七条 学校组织有关专家对该实践培训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颁发青年教师实践培训合格证书。

第二十八条  对达不到实践培训项目预期目标者,如未完成约定的培训任务或违反实践单位的纪律规定的,均视为考核不合格,学校将收回培训期间的相关待遇,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八章  项目成果使用

第二十九条  参加实践培训项目并验收合格将作为青年教师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必备条件。

第三十条  原则上经过实践培训合格的青年教师方能指导学生的认识实习、生产实习和毕业实习。

第三十一条  专业实践考核不合格的,要重新安排下一轮的实践培训,费用自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内蒙古工业大学青年教师专业实践能力提升计划实施办法(试行)》(内工大校发〔201411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学促进与教师发展中心(筹)、人事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教师专业实践能力提升培训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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