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工业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
校发〔2013〕33号
为规范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我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以授予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在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并取得规定的毕业最低学分,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设计(论文)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本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3.符合毕业要求。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在籍期间有考试作弊或学术作假行为者。
2.未获得毕业证书者。
三、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
1.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行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士学位管理部门(教务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三级管理。
2.授予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首先由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审核,将审核名单提交教务处复审后,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证书。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应列表说明原因,一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3.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提名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根据其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历年各科学习成绩和毕业设计(论文)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进行审核,不再另行组织学位考试或答辩。
4.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并核实确认有错授或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学位条例规定的情况,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批准,撤销其学位。
四、学位备案
教务处负责学位授予信息年报(备案)工作。
五、附则
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2.本办法由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